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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变更时注意的事项

[ 发布日期:2016-08-16 点击:3960 来源:洛阳华尔智库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【打印此文】 【关闭窗口】]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》的规定,有限责任公司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,应提交公司股东会的决议,或按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变更名称程序办理,并提交相应的文件。

  企业变更名称涉及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,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,如名称中使用“集团”、“股份”、“进出口”字词的,应分别提交有关部门同意成立集团、组建股份有限公司、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批准文件。

  办理企业集团名称登记或申请核心企业名称中使用“集团”字词时,除提交上述企业名称变更材料外,还应提交审批机关同意成立企业集团的批准文件、组建企业集团的申请报告、企业集团的章程及集团成员单位的名单。

 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,如超出了其登记主管机关的名称登记管理权限,应由其登记主管机关按企业名称核准权限划分,报该变更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准,经核准后,方可办理名称的变更登记注册。

  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,其申请变更名称属需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,登记主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变更登记申请后,对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是否齐、是否真实有进行审查,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,向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,并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工商行政管理局。上报时,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查意见。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材料后,进行审查,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,并核发《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》。登记主管机关依据《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》,办理该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,同时填写《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回执》,将回执和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份并寄回工商行政管理局。登记主管机关如不寄回回执,该《企业名称核准通知函》上的企业名称将不予保护。

  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外商投资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后,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加“集团”字词的,应当被授权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后,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。

  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的地方企业申请变更名称的,如其申请的变更名称仍属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权限范围的,应由其登记机关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;如其申请的变更名称已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权限范围的,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变更,并将变更情况及结果及时报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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